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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事偵查程序與人權保障(刑事法專論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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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刑事偵查程序與人權保障(刑事法專論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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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刑事偵查活動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程序,是國家為了追訴犯罪行為、搜集犯罪證據以及後續的刑事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的目的而由政府司法偵查機關於訴訟程序過程中啟動的司法調查行為。透過由刑事司法偵查機關所收集的犯罪證據而成為日後法院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與否的基礎。由此可見,偵查程序的結果是直接影響著後續刑事訟訴程序的審判程序及其結果。故此,為防止刑事審判結果日後不受公正、正義及合符人性的挑戰,刑事偵查活動則必須符合正義、法制及人性尊嚴。因此,刑事偵查活動必須是一個符合正義、法制、人性尊嚴的一個程序,儘量顧及不同的法益,讓人性尊嚴、人權獲得充分的考量與保障。在一個重視偵查程序及其結果與人權保障彼此平衡的制度下,不但可以創造正當的偵查環境,引導偵查機關的正確偵查方向和證據的取得,還可影響犯罪嫌疑人可否得到公正的審判及審判的結果,甚至最終是否有罪的結果,減少不受偵查機關不當的人權侵犯的可能,以達至一個符合人性尊嚴、人權充分得到保障的刑事偵查程序,有效地展現司法正義及人性化應當的一面。

      香港因其歷史因由採用了英美的普通法系(Common Law),其法例、刑事偵查及訴訟程序均具普通法系當事人主義的傳統與特徵,尤其在刑事司法的刑事偵查操作上較為注重程序的正當性和個人人權的維護,與採用較為注重實質真實發現的大陸法系的程序、觀念與操作方面有所不同。

      在刑事偵查部分,香港的執法機關分別為香港警隊、香港海關、廉政公署及入境事務處,這些執法機關均擁有香港法例賦予的刑事偵查權,各自在不同的領域進行偵查。在刑事犯罪偵查活動方面,主要的偵查機關是香港警隊。依據香港法例的規定,香港警隊擁有強大的偵查權力,即使如此,法律同時也對警隊的執法權力作出嚴格及詳細的規定,藉此約束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式和行為,以防止權力濫用致使侵犯人權。另一方面,對於有關當事人方面還相對地制定被偵查的人士或犯罪嫌疑人一些法定的權利及救濟權利及機制,當中包括有關當事人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公正的司法程序、提出人身保護令救濟權利。此外,還可以通過在法庭審判程序中提出權利受侵害而要求法院不採納相關證據的救濟程序作為維護其基本的人權。這些法例及制度均務求在無罪推定下的刑事偵查活動和打擊犯罪與人權之間取得相對的平衡。此外,香港還設立各種針對警隊偵查活動的監督機關,讓警隊在進行不同階段偵查犯罪時均須接受監督,確保其偵查合法及有關當事人人權不被隨意的侵犯。

      本書的目的主要是介紹香港的刑事偵查程序制度以及所提供的人權保障機制。內容主要是透過香港刑事偵查制度中警隊的刑事偵查權力、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及對偵查機關的監督三大內容進行說明。在偵查方面,香港法例在偵查機關的執法權力方面作出一定的規定,但同時也約束偵查機關的偵查措施,以防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濫用其法定的權利,或為破案之目的而侵犯人權。另一方面,法例還相對地規定被偵查的人士一些法定的權利,以維護其基本人權,在執法與人權方面取得相對的平衡。在監督部分,香港的警察機關在其內外部設立不同的程序或組織,防止或監督偵查機關有否不當使用權利的情況以及評鑑其執法活動,作出改善建議。此外,除了在偵查機關內設立有針對偵查人員濫權的投訴外,民間還設立有獨立投訴機關、委任專員及組成監督委員會,讓市民大眾監督偵查機關的調查行為,為人權的維護提供了一連串的保障性措施。在法院審理部分,除上述程序外,有關當事人還可在法庭審判程序中提出偵查期間偵查機關因違法取得證據,致使其個人權利受不法侵害而要求法院不採納相關證據的救濟程序,如保釋或人身保護令等,以保護其自身權利。

      此外,本書亦加入中國大陸2013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刑事偵查手段部分內容,與香港作一簡單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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